繳費截止日是放假日時,很多人都會自動等到放假日結束後的第一個上班日繳納費用,但是,這時有些收費單位也會「自動」的在下次帳單中記上一筆違約金,消保會依據民法第122條說,繳費截止日為假日,可次日代之,企業經營者不可以因此要求違約金。

 

日前,有民眾向消保會抱怨,他農曆春節期間返鄉,等他過完節返回後,發現瓦斯繳費截止日是在春節假期之間,也就是說,當他放完假回來,已經過了繳費期,於是他去問瓦斯公司,結果,瓦斯公司告訴他除了補繳費用外,還要額外繳納違約金,讓他很不滿,向消保會申訴。

 

消保會於是搬出民法第122條規定,瓦斯公司也更改了違約金。消保會說,依據民法第122條規定,對於一定期間內應為給付,如期間末日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應以前述休息日之次日代之。也就是說,消費者如遇繳費截止日是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繳費的截止日就順延到上班日,如果企業經營者沒有這麼做,還收取違約金,就是違法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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